10月29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嵐受賄一案。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24年,被告人劉嵐利用擔任貴州省衛(wèi)生廳科技教育處副處長、處長、貴州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基層衛(wèi)生處處長、銅仁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貴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醫(yī)療設備采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43萬余元。公訴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劉嵐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劉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被告人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今年2月26日消息,劉嵐被查;6月25日消息,劉嵐被雙開。
經查,劉嵐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醫(yī)療設備采購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嵐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劉嵐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貴陽市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劉嵐,女,苗族,1973年3月出生于貴州錦屏,1995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博士研究生。
她曾長期任職貴州省衛(wèi)生廳,歷任人事處副處長、科技教育處副處長、科技教育處處長、農村衛(wèi)生管理處處長等職,2014年任貴州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基層衛(wèi)生處處長,2017年任銅仁市副市長。
2021年,她任貴陽市副市長,至被查。
